
下面由黑龍江律師為讀者進行法律邏輯學相關知識的解答。
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個人的學術觀點大量存在,有時候,我們甚至可以看見很怪異和很冷僻的研究。這種研究的困難正在于,法學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僅僅知道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有什么興趣。
法律邏輯,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認為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邏輯為主要學術工具。智者普羅塔哥拉,他不僅為一個城邦立法,他還親自教授學生以邏輯方法(按羅素的說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個流傳廣泛且至今難解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悖論,這是一個編造的故事,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記載,大意是說他告他的學生不交學費,但是由于口頭合同有約定:“在學生勝訴的時候才交納欠繳的學費”。結果師生產生了不同解釋。其他智者更多的貢獻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學生。稍后,蘇格拉底在價值分析方面,對現今的很多法理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使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的案例教學法,一般我們不得不稱其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也不過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而已,柏拉圖對法學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一。亞里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集大成,同時他也是法學上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比較成功地啟示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都成就于羅馬時代。這是它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