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墩抡摗罚s編于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并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分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文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分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
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的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于中國臺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于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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