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zhuanli侵權訴訟的審理過程中,有時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交zhuanli權評價報告作為證據,那么這個zhuanli權評價報告到底是什么呢?其對zhuanli侵權訴訟審理的結果是否會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呢?有關上述問題,筆者在此就進行一個簡要的介紹。
一、zhuanli權評價報告是什么?
根據我國zhuanli法和《zhuanli審查指南》的規定,zhuanli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zhuanli或者外觀設計zhuanli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zhuanli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zhuanli權評價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zhuanli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zhuanli或者外觀設計zhuanli進行檢索,并就該zhuanli是否符合zhuanli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zhuanli權評價報告。
zhuanli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zhuanli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在符合更正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更正。
因此,需要在zhuanli侵權糾紛案件中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的zhuanli類型只包括實用新型zhuanli和外觀設計zhuanli,而不包括發明zhuanli。這是從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zhuanli在申請時僅通過初步審查即可獲得授權,穩定性較差的特點出發所做的規定。而法院在審查這兩類zhuanli侵權案件時,要求權利人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主要是作為考量該zhuanli是否具有良好穩定性的參考依據。
二、zhuanli權評價報告是否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zhuanli侵權訴訟案件必須要提供的證據材料?
zhuanli權評價報告是“審理、處理zhuanli侵權糾紛的證據”,不屬于原告在提起侵犯外觀設計zhuanli權民事訴訟時必須提交的證據。因此,zhuanli權評價報告并不是此類案件立案的必要證據,而是此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可以根據情況提供的一類證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zhuanli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第四條第一款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zhuanli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钡囊幎?,如果因為案件審理需要,由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而原告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會做出對原告不利的裁判結果。
三、沒有按照法院要求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或者zhuanli權評價報告結果負面,原告就一定會敗訴嗎?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zhuanli權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國務院zhuanli行政部門公告授予zhuanli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zhuanli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zhuanli行政部門宣告該zhuanli權無效?!彼?,zhuanli是否無效還是要通過國務院zhuanli行政部門是否宣告無效的方式才能確定。因此,只是沒有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或者zhuanli權評價報告結果負面,并不能直接推斷該zhuanli無效。
其次,雖然當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zhuanli權評價報告后,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裁判觀點,人民法院在做出相關裁判之前,還是要結合在案證據以及當事人的主張,與zhuanli權評價報告有關的現有設計狀況、慣常設計、設計空間、創新高度等方面因素,以及被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否就涉案zhuanli作出無效行政決定等因素綜合考慮。比如,在原告未提供zhuanli權評價報告,但是提供了其他可以證明該zhuanli權效力穩定的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并不會必然做出對原告不利的裁判。
同理,即便是原告提交了正面的zhuanli權評價報告,但是如果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依然會被判定不構成侵犯zhuanli權。
綜上所述,zhuanli權評價報告是審理、處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zhuanli侵權糾紛的一種證據,對于評價zhuanli權的穩定性具有參考作用,但是并不是必須提供的證據,是否提供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和人民法院的要求來決定。不過,從減小訴訟風險的角度考慮,筆者依然建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zhuanli權人在提起zhuanli侵權訴訟之前先申請出具zhuanli權評價報告,在拿到正面的zhuanli權評價報告之后再提起訴訟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小訴訟風險。
作者簡介:李蕊彤,上海市海華永泰(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黑龍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家庫成員,黑龍江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哈爾濱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業務專長:企業法律顧問、知識產權、金融票據、商業地產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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