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找不到負責的人,導致全棟樓的人都要賠償,這樣的說法是否違法?下面哈爾濱知名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高空墜物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高空墜物砸傷人全樓業主是否都要賠償
如果是沒有找到侵權人,那么全樓業主都要承擔。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久前,一起因樓板墜落砸傷行人引發的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芙蓉區五一東村13棟樓的全體業主對于受害人謝女士被該棟樓房樓板砸傷一事存在共同過失,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8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至此,這起距事發已歷3年多時間的損害賠償糾紛一審終結,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判決:全體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高空墜物是極其危險的因素,墜物一旦砸中人,輕者受傷,重者死亡,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墜物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墜物事故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樓房越建越高,室內空間有限,很多人習慣將一些雜物堆放在陽臺上或防護欄里,很容易掉落。如果樓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場所進出口、商業區等,墜物砸壞車輛、砸傷甚至造成人員傷害的幾率非常大。作為業主,必須時常檢查自家陽臺和窗臺上的花盆等雜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風險;作為物業等管理者,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現誰家防護欄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時提醒和警告。從小處著手,人人知文明、護文明,才能預防高空墜物的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