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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長能多少天

2021-01-12 15:05:44

哈爾濱刑事律師提示您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及時地抓獲現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時取得罪證,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發生,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其中,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刑事拘留的期限具體可以分為一般期限與延長期限。在一般期限中,刑事拘留最長可以對嫌疑人拘留14天。而要是延長期限的話,則最長可以達到37天。在刑事拘留之后,若符合條件的話,則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若檢察機關批準的,則可以對嫌疑人執行逮捕,否則的話只能釋放或者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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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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