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也是屬于債務人借款抵押的一種方式,債務人將其動產作為自己債券的擔保,其中所有的核心為質物,質物是所有環節當中的關鍵線索,質物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中用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那么動產質押的生效和范圍是什么呢?下面就跟著黑龍江律師事務所一起來看看吧。
動產質押生效及范圍
動產質押生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于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有利于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動產質押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質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并不以質物占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賦予了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很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總的前提,即,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法律原則。
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對公司的設立、經營等活動采取自我治理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當事人股東之間的約定受法律保護。
此處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能違反國家對鼓勵經濟發展,公司股權自由流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所以,章程的規定可以嚴于公司法,也可以寬松,在章程中對該類事件沒有規定的,再尋找公司法的約束力。
針對股權轉讓的問題,章程可以約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就比公司法嚴格多了;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這又比公司法寬松得多;還可以約定“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等等。章程的這些規定均為限制性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時刻保持公司穩定性和經營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權利,那么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股時,公司其他股東又不愿受讓,勢必將限于一個人為的公司僵局,股東的權益無法收到保障,將會行使其他訴權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進行訴訟,極易導致公司經營陷入不穩定狀態,這個人為的火山爆發前的結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見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點關注于公司的經營運作穩定發展,靠公司章程的認為約定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并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