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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押及其規定

2020-12-11 13:51:02

  權利質押是一種無形財產的質押,權利質押有許多種標的物,主要是以債權,股東權等為主,其中權利質押必須有書面合同的方式,對權利質押,國家也有相關的法規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權利質押及其規定是怎么樣的呢?下面由黑龍江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權利質押及其規定


  一、什么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


  二、權利質押的規定


  1、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是物權法在權利質權的客體上新增加了兩類重要的財產權利。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由于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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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額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2、應收賬款


  所謂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據或者債券為代表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包括:


  其一,非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債權,如賣方銷售貨物后形成的對賣方的價金債權、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借款債權等;


  其二,各類經營性收費權,如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農村電網收費權以及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權,公園景點、風景區門票等經營性服務收費權等。


  應收賬款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于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于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346條均規定為質權擔保范圍。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臺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于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于擔保范圍。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范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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