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000年12月4日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多嚴格的組織紀律;
(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5)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以前犯過黑社會罪是累犯嗎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假釋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法律上對于累犯是有相應的辨認標準,以前犯過黑社會罪并不一定就是累犯,對于累犯法律是會有明確的區分來認定。對于以前犯過黑社會罪現在是不是累犯有哪些要求等等,哈爾濱刑事律師可以給你提供幫助。